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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城范围内推土机铲车禁行否则罚款1至5倍

淮阳县城范围内推土机铲车禁行 否则罚款1至5倍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豫环明电〔2017〕173号)规定和相关要求,我县将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南二环以北、东二环以西、北二环以南、西三环以东区域内(含以上道路)和县产业集聚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示以及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和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在使用国Ⅲ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交通运输、住建、城市管理、农牧、水利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顶格按日计罚。

(四)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自淮阳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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